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作為政府采購活動的執行主體,因其所處的獨特位置和獨特的立場,產生了不同于其他政府采購主體的獨特視角。通過重新審視社會代理機構執業中存在的問題,有助于認識政府采購的行業現狀,從實踐的視角推進監管部門對監管方式的思考和改進。
社會代理機構作為全程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專業機構,一頭連著采購人,一頭連著供應商,處于整個程序的中間位置,對于保障采購需求的實現和維護供應商的權利起著至關重要的平衡和調節作用。從法律關系上來講,社會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的委托,形成了民法上的委托代理關系,基于此種法律關系,其行為是一種市場化行為,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同時,政府采購與其他購買行為一樣由一定的主觀意圖和預期來主導,采購人總是希望在采購文件中明確體現自己的采購意圖,使中標、成交的結果更加“可控”,因此業內普遍認為,完全沒有參照、沒有指向性的采購文件必然質量低下,同時造成了結果的完全不可預期。
社會代理機構應該向采購人提供良好的服務,最大可能地滿足采購人的需求。但是政府采購使用財政性資金,本身帶有極強的行政性色彩,受到財政部門的監管,違法違規操作要受到相應的處理和處罰,使其有別于一般的民事委托代理行為。代理機構提供服務不僅要滿足采購人的合理預期,更要規制和提醒采購人不能違法違規。指導采購人修改可能涉嫌違法違規的采購文件內容,避免可能發生的質疑、投訴,依法依規組織采購程序。其行為在客觀上制約了采購人的決策權,使監管機構的執法方式不再僅僅局限于事后的、被動的執法,產生了漸進式的間接執法效果。
代理機構的執業思維中有一個預設,作為受托人,應當把向采購人提供服務的質量看成是企業的生命。而作為受監管的政府采購執行機構,又必須嚴格恪守職業準則和法律法規。達不成采購人的心愿可能“丟單”,滿足采購人的全部要求又可能面臨處理甚至處罰??此?ldquo;更好地”服務采購人與服從監管之間形成了對立,而問題本質上是社會代理機構如何樹立正確的專業化執業理念,如何處理社會代理機構專業化與市場化之間的關系。
破解難題的關鍵還是要回到政府采購的特殊性質,政府采購代理與一般社會民事代理服務存在重大區別,當事人承擔著法律賦予的強制義務,必須嚴格履行法律的規定。滿足采購人的一切要求,過度追求市場化恰恰違背了政府采購市場的專業化服務準則——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考慮向采購人提供什么樣的服務,不能為了提高所謂的服務質量突破法律的底線,遵守法律與提高服務質量并不是一個層次的問題,將二者放在同等的位置進行比較取舍的觀念本身就是錯誤的。所以,政府采購社會代理機構的專業化執業理念應當具備法律與服務的雙重內涵,且應當以“依法”為先。
在樹立正確執業理念的基礎上,提高專業化水平是市場化背景下社會代理機構生存和發展的根本。首先,專業化是市場競爭力的直接體現和占有市場份額的保障。雖然準入門檻的放低,導致短時間內大量代理機構的涌入,但是優勝劣汰的市場規則以及日益嚴格的監管最終會給專業、高效、規范的代理機構滿意的答案,專注提高法律執行水平和執業技能是在市場中長期生存的唯一出路。其次,專業化還是應對監管,避免處罰的最好手段。代理機構在日常執業活動中,怕違法、怕監管,一旦真正實現了執業行為的專業化、規范化、流程化,使懂政策、細化流程,規范操作成為日常工作的常態,如何應對監管就不再是日常工作中的難題。
以程序為導向還是以實體結果為導向是社會代理機構執業過程中的另一個困惑。程序導向和結果導向的命題本身就容易使人產生誤解,將程序和結果對立起來。如果結果導向是指重視采購結果的質量超過對程序執行的重視,那么為了達到“好結果”是否可以不執行現有程序,脫離現有的采購程序的約束?進而,怎樣才算是實現了政府采購的結果導向,是符合采購人的預期,符合市場競爭規律的結果,還是人為操縱的結果?很明顯,采購人所期望的結果或者是人為操縱的結果都不符合政府采購制度設立的初衷、違背了《政府采購法》的根本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也從來都不是要買到采購人滿意的商品和服務,不是要買到高于采購需求的商品,而是在貨物、服務與采購需求要求相符的情況下,使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能夠最大化。政府采購的良好結果,不是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所希望的“好”,這里的“好”應該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是某個特定主體利益訴求的實現。
更優結果的實現不能通過重視結果本身來實現,相反卻只能通過規范、嚴格地執行法定程序來實現。如果說當前政府采購的結果尚不能讓人滿意,實際原因應當是沒有真正落實好法律規定的政府采購程序。程序是結果的保障,程序合法結果必然合法,落實好程序就必然會產生最好的結果,一個是因,一個為果,將因果割裂,再將其中一個擺在更為重要的位置顯然不合邏輯。而且,作為行政行為,《政府采購法》所規定的基本程序是法定的、不可改變的,每一步都經過科學的設計,違背程序規定將會違反公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活動無法順利開展,政府采購市場的良好秩序將會遭到破壞。程序的大廈一旦坍塌,結果的好壞從何談起?所以,采購活動中任何片面強調程序忽視結果或者只注重結果忽視程序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從社會代理機構的角度出發,程序不但不是對其執業行為的束縛,相反如果能夠真正發揮程序的指引作用,反而能夠幫助代理機構規避執業中的風險,對代理機構形成一種保護。嚴格認真地執行程序,消除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對結果的控制,消除采購過程中不合理的預期與傾向,就自然能夠保證采購結果的合法、合理。至于采購更優的采購結果,則應當交給市場規律去實現,程序的合法保障了供應商的公平、公開的競爭權利,市場活力得到釋放,其結果自然就是好的。
社會代理機構執業行為和市場秩序仍然需要進一步的專業和規范,提高政府采購結果的質量需要通過程序的完善和落實。因此,監管部門監管方式的轉變和創新應當從需求著手,進一步狠抓程序落實,嚴格監管。同時從細節入手,提高和擴大執法的深度。
(一)制定和公布政府采購文件范本,規范政府采購核心環節。
采購文件編制是整個采購環節中代理機構發揮主觀作用最強,也是保證采購程序順利完成,落實采購需求最為關鍵的環節。采購文件編制質量低下極易引發參與項目供應商的質疑和投訴,嚴重影響采購質量和采購效率。從采購文件編制入手進行統一和規范,制定和公布統一的政府采購文件范本,可以從操作層面統一代理機構的實踐標準。
范本的出臺對于采購人來說,可以防止采購活動質量低下,貨物、服務質量沒有保障的情況,更加科學合理地選擇采購方式,實現采購目的。代理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有了權威的參照,可以提高政府采購前期工作效率,統一全國實踐標準,消除對法律規定理解的差異,能夠有效地減少針對采購文件的質疑和投訴。從而達到凈化政府采購市場,提高政府采購活動的質量和效率,確保采購結果公平公正的目的。
(二)優化采購程序,提升公開透明度。
進一步完善和細化政府采購程序,使政府采購的程序,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加人性化,優化程序設置有助于更優結果的實現。依托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將評審環節適度向供應商公開,增加政府采購程序的透明度,落實政府采購全流程,各環節的信息公開要求,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全面監督。加強需求論證和后續履約驗收等薄弱環節管理,強化和明確各個采購主體的權利和責任,使程序觀念貫穿于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程序設置上不留空白、更加完善,從實踐的角度出發,結合現階段政府采購的特點,使程序更加科學、合理,便于實踐中的操作和執行。
(轉載自北京市在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