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供應商的社保必須達到兩年以上,該資格條件設定違法嗎?
答:違法,不應該設置這樣的條件。兩年社保年限對新成立企業造成了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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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2、非保密項目,資格條件要投標人提供涉密資質,可以嗎?
答:不可以。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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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已取消的生產許可證,但還在有效期內,可以設置為資格條件嗎?
答:國家已取消的生產許可證,再把它設置為資格條件已無法律依據。如果繼續使用該生產許可證,對未取得資質或資質已經到期無法延續的供應商來說不公平,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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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4、物業服務類項目,資格條件想加上購買新冠肺炎保險,可以嗎?
答:不可以。這明顯屬于通過設置不合理條件來排斥潛在供應商參與競爭。即使將此要求作為一個加分項也是有問題的,因為購買保險只是一種商業行為,如果采購人有此要求,任何一家供應商在中標或成交之后均可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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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5、將國務院明令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作為資格條件,怎么辦?
答:這屬于采購文件存在重大缺陷,采購結果無效。如果在公開招標評審環節,評標委員會發現的缺陷,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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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6、可不可以在資格條件中寫明“單位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
答:可以。采購文件在對潛在供應商資格條件中,都應專門作為一條進行明確,屬于該情況的將作無效投標(響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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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7、招標公告發出后采購人想修改供應商資格條件,可以嗎?
答:資格要求的修改關系的是供應商參與資格的變更。因此不能通過澄清或修改完善采購文件繼續采購,應公告終止招標,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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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
8、資格條件不能更正,采購文件中資格出現了錯誤且已上網,怎么辦?
答:首先,應當在采購公告原發布指定媒體上發布該項目的終止公告,說明終止理由。然后,再發布該項目重新采購的公告。此前已經購買該項目采購文件的供應商提出退還采購文件的要求,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予以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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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二十五條 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政府采購政策,或者違反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有前款規定情形,影響潛在投標人投標或者資格預審結果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后重新招標。
9、評審專家發現資格條件設置存在重大缺陷,可以停止評標嗎?
答:資格審查是法律賦予采購人的職責,但評審專家發現資格條件設置存在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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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現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10、資格條件又作為評審因素出現在打分項中,如何處理?
答: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否則違反了《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五十五條。招標文件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應停止評標,修改招標文件,重新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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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五十五條 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包括投標報價、技術或者服務水平、履約能力、售后服務等。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
注:轉自“采購學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