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工作中,采購人通常對需要審批的事項格外關注,因為不按批準要求的采購行為會受到處罰。其實,翻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需要財政部門批準的事項就兩個:采購方式變更審批和進口產品采購審批。
第一個,是采購方式變更審批?!墩少彿钦袠瞬少彿绞焦芾磙k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條規定: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非招標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第二十七條還規定: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一個是“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一個是“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假如是縣級的采購項目,到底是市級財政部門審批?還是縣級財政部門審批呢?
其實,第四條說的才是采購方式變更審批。第二十七條說的是采購方式變更獲批后,如果直接與兩家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談判,才需要本級財政部門審批。如果按照正常程序進行競爭性談判,就不需要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實際操作中,采購人如果打算直接與兩家供應商談判,很多地方的做法是采購人向縣級財政部門報批,再由縣級財政部門轉給市級財政部門審批,采購人不需要為一件事兒跑兩次腿。
第二個,是進口產品采購審批?!墩少忂M口產品管理辦法》(財庫〔2007〕119號)第七條規定:采購人需要采購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當在獲得財政部門核準后,依法開展政府采購活動。
這里的表述用的是“核準”,也就是批準。